******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院职代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院职代会支持医院院长层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及各项工作任务。
医院院长层支持医院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医院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第五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工会)是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负责医院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医院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权。对医院下列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听取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
1、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医院重大改革方案,组织形式及基本制度的重大调整;
3、医院结构调整和重大投资计划;
4、有关医院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包括:
1、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制度,减员增效、转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工资制度、重大奖惩办法等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4、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
(三)审议决定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包括:
1、职工生活福利年度计划;
2、建购职工住房和职工住房调配方案;
3、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包括:
1、评议监督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议。
2、监督医院在确保完成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的基础上,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在职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质询。
(五)民主选举权。推荐、选举和更换医院董事会、监事会和其它机构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
(六)院务公开知情权。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听取医院下列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
1、医院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及生活服务情况;
2、医院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医院职代会在行使职权时,要严格区分各项职权的不同权限:
(一)听取审议事项由医院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由医院院长层做出决定;
(二)审议通过事项由医院职代会与医院院长层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加以实施;
(三)审议决定事项由医院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加以实施。
第九条 医院职代会对医院院长层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院长层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章  院务公开
第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凡是应向职代会公开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职代会职权范围,分别听取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主体是医院行政。在此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监)委监督检查,职工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要把院务公开的要求融入依靠职工办好医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务公开的规定和****制定的厂务公开制度和实施细则,使院务公开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对每一项公开,从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加以落实,在院务公开的真实、可信、实效上下功夫。
第十三条  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拓展充实院务公开的内容。要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医院的物资采购、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领域延伸,调动经营者和全体职工两个积极性,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深入发展。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医院正式职工,均有当选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
的70%;科级以上管理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医院机关各部门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医院领导参加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代表名额)。
医院职代会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在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医院管理基本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爱医院,爱岗敬业,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能了解和反映职工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大会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医院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缺额实行选举单位替补制,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分工会主席实行岗位替补。代表替补需履行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