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审议人力制度
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
制定出来的职代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一章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
第六条: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条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
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眩。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第十条: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
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
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列席代表可以是公司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职工家属等。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包括届期和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会议议题、议程、决议
形成与修改事项。
第十四条:届期和每年召开次数。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为三年一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领导、工会或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议题。职代会议题应围绕增加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单位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第十六条:确定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
(1)工会在会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众的意见;
(2)工会与单位领导协商并提请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形成初步议题;
(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4)由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预备会议程序: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所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1)核实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
(2)总经理做工作报告;必要时可由各部门负责人补充;
(3)有关行政负责人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专题议案报告;
(4)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作报告;
(5)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
(6)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的程序是:
(1)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对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
(2)交职工代表讨论;
(3)集中意见后进行修改;
(4)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5)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
第五章提案审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和职工众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的重要问题,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征集题案的程序: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由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2)为征集提案创造条件,向职工宜传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3)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4)送交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处理提案的程序是: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由各代表团(组)进行提案初审,将有立案价值的上报工会和提案委员会
(2)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就提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是否存在实施条件等方面审查,审查合格者即可立案;
(3)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然后送交领导班子处理,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4)对处理完毕的提案要通过专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工会或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会议制度。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五条: 研究制度。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除小组成员外,也可根据需要
吸收少量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检查监督制度。例行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性的或临时的可随时
组织进行。
第七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使我厂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及时有效的处理
需要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的会议,会议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的职权和范围:
(1)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行业保险方案、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2)部分社会福利的使用方案,其它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5)总经理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6)属于上述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条: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
(1)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根据职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由总经理提出,并提请各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2)工会办公室在收到总经理提交的议案(草案)后,交相应的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发至厂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总经理或提出议案的负责人(职能部门),根据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由厂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有关方面人员,就授权范围内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总经理或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的议案,分别由总经理或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
(1)职代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
(2)职代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厂工会委员会委员,厂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厂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