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编辑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
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第六条 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编辑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
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人。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正确代表众利益,密切联系众,如实反映众意见。(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编辑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人一般应占多数。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不脱产)。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编辑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编辑第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商业、外贸等企业单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也要依靠众,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参照这个条例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各市委组织部、国资委、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监督”等要求,在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创新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代会是中国特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源头防腐领域,密切党干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平台。全省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落实。
  二、正确把握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参与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强化责任考核,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确保职代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要督促企业行政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推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条例》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国有企业职代会依法建制、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发挥作用。
  (三)坚持创新发展。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在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发挥职代会作用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代会制度建设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正确解决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问题,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结合。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有相互支撑和互补作用。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要齐抓共推,统筹结合,形成合力,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配套推进,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
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制度联建、功能互补、共推联动、作用倍增。
  三、强化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
  适应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资产重组的新形势,重点加强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国有集团公司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落实职代会职权、完善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上下功夫。不能以集团公司本部职代会取代集团公司职代会。
  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职代会职权
  (一)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决策;
  2.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3.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的情况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1.职代会实施办法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
  2.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
  3.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1.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2.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5.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