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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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
   
4.职责
4.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4.1.1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有权进行讨论,与公司平等协商确定;
4.1.2讨论和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4.1.3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方代表;
4.1.4听取和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等的报告;
4.1.5就企业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等,向公司或公司管理机构及时反映;
4.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4.2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4.2.1拟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
4.2.2拟订新一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4.2.3起草职工代表大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2.4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次职工代表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4.2.5及时向公司转达职工代表大会建议案,协助公司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4.2.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4.2.7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总结,整理归档相关会议资料;
4.2.8其他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5.规范内容
5.1 总 则
5.1.1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5.1.2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制度对于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有重大作用。
5.1.3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尊重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5.1.4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及其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1.5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5.2职工代表
5.2.1一般每个车间或部门选举产生一名员工代表,由员工自荐或公司员工推荐出若干员工代表候选人,由部门全体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出 1 名员工代表,对于人数超过 100 人的车间或部门可相应增加 1 至 2 名员工代表名额, 部门人数太少可联合选出一名员工代表。
5.2.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5.2.3职工代表当选的基本条件:
  a)正式员工,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b)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
c)工作业绩优秀或较好,在本部门或本岗位上表现较为突出;
  d)关注公司发展,并愿意以公司的发展提升个人发展,对公司有感情;
e)语言表达流畅,有大局观;
f)与公司其他员工关系融洽和谐;
g)对公司有责任感和荣誉感,积极参加公司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h)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5.2.4职工代表的权利:
a)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b)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权;
c)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d)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e)有权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5.2.5职工代表的义务:
a)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政策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
b)切实履行职工代表职责,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与管理层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c)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5.2.6对职工代表所做工作的保护:
a)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公司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享有的各项权益;
b)公司管理层在任何情境下,不可对职工代表进行诋毁报复;
c)公司管理层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避免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遭受其他攻击等事件。
5.2.7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
5.2.8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5.2.9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5.2.10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或职工代表被依法撤换,应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
5.3组织制度
5.3.1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
5.3.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相关部门提议,或公司工会提议,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5.3.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或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做出的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重新做出决议。
5.3.4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领导机构。
主席团实行兼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5.3.5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长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工会指定的职工代表担任。
5.3.6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具体职责:
a)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b)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c)听取专门工作小组或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d)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e)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5.3.7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相关专门工作小组,为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常性办事机构。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工作小组受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
5.3.8专门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不超过 3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公司其他职工。
5.3.9专门工作小组的职责:
a)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b)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c)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d)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e)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工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f)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5.3.10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各选举单位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由各代表组推举组长。
5.4附 则
5.4.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邀请相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大会,但特邀代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邀代表由公司工会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确定,并报公司董事会。
5.4.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工会委员会。
5.4.3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