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20%;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确定,但不多于400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所在单位行政管理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