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济发展、管理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各项重大事项,并监督企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领导集体、工会组织和其他职工代表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推动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实现。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和组成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组成代表联络、推荐、选举的三个环节。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法保证产生程序和选举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不能搞腐败、买官卖官。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要强化记实、公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大会代表的产生,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生产一线、技术骨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任期届满前,如果代表脱离本企业工作岗位,失去代表资格,应当补选新的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照选举结果秩序排序,形成代表名单,并由企业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经济责任制考核报告、安全生产报告、职工代表表决报告等;
(二)讨论和决定重大投资、调整生产经营方针政策等事项;
(三)审议和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决策;
(四)监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议案、动议,并有权在代表大会上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提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参加企业各级法定、职能委员会、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代表联络小组,定期向所在岗位和所代表的职工宣传、报告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决议。
第四章 代表大会的组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者按照需要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事先通知全体代表,并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通过票数的绝对多数。
第二十二条 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主席团签署,公告生效,并根据需要报送上级工会和相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体代表大会结束之后,应当将会议记录整理、存档。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保障机制,为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代表大会的票务和票数统计工作,并保证票务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代表大会的会务和秘书工作,并保证会务过程的规范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诉求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和政策宣传,提高代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 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当接受企业工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职工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评价代表大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反馈到代表中。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代表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发现和表彰优秀代表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以上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板,供参考。实际使用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