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的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通过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促进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性质 任务 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5、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6、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职工大会制,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职工大会制的,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7、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众性,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缩小代表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增加代表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1、企业(不包括大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2、大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的组成,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
  3、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师等为主体。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5.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事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或非职工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额的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九)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
  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岗位,脱离原选区的。
  5.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在原选区补选代表。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1.议题的征集
  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事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订规建制,收益分配,下岗分流,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2.确定中心议题的程序
  (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众的意见;
  (2)工会与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沟通;
  (3)工会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起草集体合同;
  (4)将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意向提请党组织讨论。
  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程序
  (1)提案的立案:由职工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2)提案的内容:本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程技术,内部分配,劳动保护,医疗卫生,规章制度,保险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提案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
  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4)提案的时间: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可;
  (5)提案的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加以分类,送达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实施进度;对提案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未立案的提案返提案人,并说明原因。对提案的立案、督办及对提案的实施情况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专项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预备会任务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预备会议程
  (1)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会议的充分准备;
  (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代表分组审议;
  (4)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一般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他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5)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6)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三)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任务
  (1)听取报告;
  (2)组织审议;
  (3)依法表决;
  (4)形成决议;
  2、大会议程
  (1)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作工作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问题的情况报告;
  (4)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5)组织代表审议;
  (6)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7)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9)大会总结。
  (四)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  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四、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五是对经营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
  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内容
  凡涉及企业资产运作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交缴情况;事业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均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对事关企事业体制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有目的地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
  (2)行政草拟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时,工会参与起草,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专门小组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
  (3)形成方案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
  (4)召开预备会议,组织审议,工会整理代表和众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行政;
  (5)行政召开厂务会议,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决策方案后,再一次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然后作出决策;(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形成实施决议。
  3 审议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1 审议内容
  (1)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预算和开支计划、重大财务决策;(2)经济责任制方案和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3)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含领导干部分配方案);
  (4)职工奖惩办法;
  (5)劳动保护措施;
  (6)经济性裁员,或进入破产程序,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种形式的改革、改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7)集体合同草案。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制定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
  (2)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
  (4)行政领导分析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吸纳合理意见要求;
  (5)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行政领导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交大会表决; (7)对企事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再作补充修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
  3 审议权限
  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 审议范围
  (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职工住房(货币)配售方案;
  (3)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 审议程序
  (1)行政与工会共同制定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定的依据;
  (2)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审议,听取意见;
  (4)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正方案。
  3 审议权限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
  1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程序进行。
  3 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实施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属民主评议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纪委、工会、干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4.对象和范围
  (1)公司制企业中:正副董事长(总裁)、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子公司中: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部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2)工厂制企业中:正副厂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厂、车间、部门的正副厂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3)其它企事业中的行政正副职、党组织正副书记。
  (4)各级工会主席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测评或纳入同级领导一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评议、测评。
  (5)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评议、测评的其他人员。
  5.评议的主要内容
  (1)执行党的政策的坚定性、法治观念、市场意识;
  (2)依靠职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
  (3)关心职工办实事;
  (4)廉洁勤政、以身作则;
  (5)管理水平;
  (6)经营效益状况和工作实绩;
  (7)决策的正确性、成功率;
  (8)内部分配的公正公开;
  (9)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和效果;
  (10)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1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
  12)按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6.评议、测评的方法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一般应分级、分层次进行。
  参加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应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能以中层以上干部或少部分职工的测评取代职工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评议意见。
  7.评议、测评的程序
  (1)开好评议、测评工作动员和代表培训会;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3)被评议、测评的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
  (4)职工代表对被评议、测评的对象进行面对面或背对
  背地民主评议;
  (5)职工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6)汇总民主评议意见;
  ①汇总无记名测评表;
  ②汇总民主评议意见;
  (7)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职工评议意见;
  (8)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9)结合评议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明整改态度。
  8.评议结果的报告
  (1)坚持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性。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的结果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评议书面意见应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工会报告。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中,信任票不足50%的、信任票在50%-60%之间的、信任票超过90%的,民主评议、测评专门小组(委员会)应分别提出撤免、亮黄牌警告、表彰的建议;
  (3)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内容:
  ①被评议、测评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职年限、政治面貌;
  ②本人述职报告;
  ③测评汇总表;
  ④评议情况概况:包括评议时间、参加评议人数、评议集中的意见(主要优点和不足);
  ⑤奖惩建议;
  (4)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内容:
  ①企业名称;
  ②评议、测评日期、被评议、测评干部名单,参加评议、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
  ③测评汇总表;
  ④奖惩建议。
  9、工会在民主评议、测评工作中的职责
  (1)组织职工代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
  ①明确民主评议、测评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重点等;  ②强调民主评议、测评的态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代表职工众的意愿;
  ③听取职工代表对完善和改进民主评议、测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测评工作。主要有:
  ①组织民主评议、测评干部专门小组(委员会),提出评议、测评计划方案,提请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②组织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各项活动的进行;
  ③负责处理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中临时出现的问题;
  ④做好资料归档,向上一级党组织和工会报告评议、测评结果和有关工作;
  (3)研究评议、测评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民主选举权
  1.选举行政领导人
  适应范围:
  (1)集体企业;
  (2)股份合作制企业;
  (3)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等。
  选举程序:
  (1)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2)通过选举办法;
  (3)发布候选人条件公告;
  (4)组织提名候选人;
  (5)候选人资格审查;
  (6)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7)无记名投票;
  (8)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但当选者必须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工代表大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2.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适应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身份界定和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的,其候选人必须从本公司一般管理干部、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比例一般应占四分之一;职工监事在公司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3)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4)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5)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6)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3.选举集体协商代表
  适用范围:
  凡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条件、人数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2)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3)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决定企事业各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做到目的意义公开,有关内容的真实情况公开,拟实施的整体方案公开。要在职工代表明确意义,掌握政策和情况,反复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决议、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评议、测评监督企事业领导人员和进行民主推荐、选举、选聘,必须做到有关人员述职公开、评议公开、测评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奖惩任免公开。
  (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不得作出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众两个积极性。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 主席团的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工人、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3 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程序是: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履行民主程序产生。
  4 主席团的职责
  (1)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2)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并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4)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5)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行政与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3)就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督办,并做好信息反馈;(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3.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1)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与企事业规模确定。一般为3-5个,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国有资产监管小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2)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由工会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三)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制度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
  2.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工会委员会成员;
  (2)职工代表团(组)长;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4)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3.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
  (1)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2)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
  4.召开联席会议程序
  (1)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2)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3)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4)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七、多级民主管理
  (一)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厂、车间(分、子公司)也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
  (二)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的意见或协议。
  3.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4.选举职工董事、监事,集体协商代表。
  5.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三)子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的,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则运行。
  (四)分公司、分厂、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一般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方案、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评议、测评、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4.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五)班组民主管理会
  1.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经济责任考核等方案,提出实施措施。
  3.讨论制订班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4.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5.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
  7.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八、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1.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众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
  2.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3.发动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6.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7.建立与职工众的联系制度,组织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督办。
  8.为职工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受理代表与职工众对奖惩不明、分配不当和打击报复等申诉。
  9.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管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材料和档案。
  10.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九、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吉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