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 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 校。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 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 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 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 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等 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高等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 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 地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 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 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 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 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 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占全体教职工的比 例为:教职工人数80—3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教职工人 数301—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5%—30%;教职工人数1001—3000 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教职工人数3001—5000人的,代表比 例为6%—10%;教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5%—8%。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室(组)等为单位,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同意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出 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
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 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 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 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 时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 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 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 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 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 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 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众 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 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 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 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 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