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和第五款规定,依据《高等学校教中工代表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全校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下的,可实话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三、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五、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及操作
六、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工人阶级的基本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及操作。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步骤和程序:
(1)教代会召开前由行政将需要提交讨论的文件,提纲或要点交教代会,由教代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情况的人员和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将意见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及时反馈给行政;
(2)行政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文件再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讨论;
(3)大会闭幕前,行政领导对正式会议讨论的意见,向代表或向主席团进行答复和说明;
(4)教代会对所讨论文件的实施,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并作好实施中的思想工作;
(5)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政若有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文件,应提前印发给主席团(组)征求意见,并由工会委员收集意见反馈给行政,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主席团会议作出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将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定编定员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步骤和程序:
(1)行政在制定上述条例、方案和制度时,应事筠针指导思想、政策依据、现时条件等问题在有关会议上作出决策意向说明,并吸收工会参加,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行政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于会前印发给各代表,并由工会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3)工会组织教代会有关工作组或有关人员归纳整理代表的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
见,反馈给行政;
(4)行政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在会前交教代会,经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讨论。
(5)由行政主管领导向大会作报告(或修改说明);
(6)未获大会通过的条例、方案和制度,不能实施,需继续协商修改,再提交大会通过;若只需修改某些细节或条款,可由大会主席团成员审议通过,并补交下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大会通过的条例、方案和制度等,由校长颁布,正式实施教代会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条例)、公费医疗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福利奖金,勤工俭学和管理使用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办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步骤和程序:
(1)同前条(1)至(4)
(2)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领导就正式方案向大会作报告,并由大会通过决定。未经大会通过决定的方案不得执行,并由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共同协商,再交大会形成决定,由校长颁布实施,教代会监督实施;
(3)教代会闭会期,遇到数额较大的用于集体福利的临时开支,须事先交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监督评仪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仪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对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步骤和程序:
(1)由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和工会委员会与常委组织部门和行政人事等部门联系,共同拟定评议的方案,交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2)对评议的情况,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归纳整理出主要优缺点,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具体建议;
(3)评议结束后,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向被评议对象转达评议出的主要优、缺点;
(4)所评材料应一式三份,交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委员会存档;
(5)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可由教代会与有关部门组成监督评议组,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咨询,并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将结果向教代会进行报告。
八、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九、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十、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委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十一、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代表的构成:教师一般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