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代会工作,发挥职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代会制度在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
2.职工代表的权利
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⑶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职工代表的义务
⑴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⑵密切联系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会前应就职代会安排的议题在本选区征求意见,并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
⑶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活动及有关学习,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精神;
⑷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⑸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民主管理知识,参与民主管理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上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有职代会建制的单位,在本单位职工中推荐代表候选人,召开职代会选举产生;无职代会建制的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本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以党支部或车间(科室)为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职工代表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获得选区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票者方能当选。
选举职工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分类差额的办法进行选举(分两类:一线工人和技管人员、领导干部),差额率为代表名额总数的10%—20%,代表名额少于4名(含4名)的可实行等额选举。
三、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1.职工代表比例
3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1000~3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5~7%;200~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15%;100~2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30%。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如因倒班或地域分散等原因难以召集职工大会的,经报上级工会批准后也可实行职代会制度,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2.职工代表结构
职工代表应有生产服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生产服务人员占40%以上,科技管理人员占40%左右,领导干部不超过20%。
青年代表和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等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四、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时,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日常增补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由工
会负责)。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是本单位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职工代表的变动
1.职工代表如调离原选区(整建制划转除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内退、待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⑵无故或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届期内累计满三次的;
⑶因办理留职停薪或长期病假、事假、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以上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⑷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无论何种情况都应通知代表本人并履行一定程序。
3.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⑴提出要求:由选举单位职工或代表团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
⑵调查核实:由工会(或委托下级工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撤换条件;
⑶开会讨论:原选举单位开会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出席申辩;
⑷作出决定:经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职工代表)参加,全体职工(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撤换代表的有效决定;
⑸宣布与备案:原选举单位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工会,由工会在职代会主席团会议上宣布并备案。
4.职工代表的增补
代表缺额,报请工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结构要求和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增补代表的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六、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职代会届满时评选优秀职工代表并进行表彰
优秀职工代表条件:
1.参加职代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出席率90%以上,能积极参政议政、提提案(建议)的。
2.密切联系众,积极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宣传职代会精神,带头贯彻职代会决议,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众。
4.努力学习和掌握民主管理基本知识,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在正确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显著成绩。
第二章 各级职代会职权
一、职代会类型
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层级和管理模式,将公司内的各级职代会分为三个层级(类型)。
1.“集团型”职代会
具有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独立法人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系统性、实质性的特征,称为“集团型”职代会。如 公司职代会。
2.“公司型”职代会
具有相对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子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实质性、落实性的特征,称为“公司型” 职代会。如矿业公司职代会。
3.“工厂型”职代会
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生产、管理或业务单位,其职代会职权具有落实性、操作性的特征,称为“工厂型”职代会。如新事业分公司、设备分公司、汽运分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市政分公司、资源分公司、培训中心、医院、普教部、保卫部、联合公司、科技公司、梅盛公司、新产业开发总公司的职代会。
二、不同类型职代会的职权
职代会 职权 | 具体项目 | 集团型 | 公司型 | 工厂型 |
审议 建议权 |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及执行实施情况 | √ | √ | |
2.审议企业重大改革改制事项 | √ | √ | Ο | |
3.审议生产经营计划 | √ | √ | √ | |
4.审议业务招待费提取、使用情况 | √ | √ | Ο | |
5.审议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 √ | √ | ||
6.审议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情况 | √ | |||
7.审议职工福利费提取、使用情况 | √ | √ | ||
8.审议执行劳动安全、环保、卫生措施情况 | √ | √ | √ | |
9.审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 | √ | Ο | |
10.审议提案处理情况 | √ | √ | Ο | |
11.审议职工互助保障(帮困)基金使用情况 | √ | √ | Ο | |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 1.表决劳动薪酬分配原则和制度 | √ | ||
2.表决薪酬分配方案 | √ | √ | Ο | |
3.表决内部业绩考核分配方案 |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 | ||
4.表决职工劳动管理及奖惩办法 | √ | √ | √ | |
5.表决企业改革改制中精简富余人员安置分流方案 | √ | √ | √ | |
6.表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 √ | |||
7.表决集体合同草案 | √ | √ | Ο | |
审议 决定权 | 1.表决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原则 | √ | ||
2.表决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 | √ | √ | ||
3.表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 √ | √ | 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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