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在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代会秘书处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职工代表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加强与职工众联系,推进集团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紧紧依托集团公司行政的支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职工众团结、和谐进步的大好局面,
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打造集团公司成为综合型企业集团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处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与职代会秘书处
第五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可从本届职工代表或工会积极分子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同职代会秘书处共同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等同于该届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代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部门)。
(四)对提案处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工会委员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整体作用。
第七条 对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提案审查委员会可报请工会委员会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审查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委员会提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职工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收集职工众意见后,可以以本人名义提出提案。
(三)工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须是下列内容:
1、有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2、有关集团公司改革改制、战略发展、长远规划、生产经营、劳动竞赛、技术改造、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建议和方案。
3、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薪酬奖励、员工调配、干部聘用、规章制度和职工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下列内容均不列为提案:
1、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有抵触的问题。
2、集团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属于基层单位职责范围以内的问题。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工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按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的要求填写提案表,由提案人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统一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