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或5年,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会员在501 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 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六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
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公司、工区、部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一条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十二条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以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1人。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三章会员代表的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筹备,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案需
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并经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重大活动和职工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通过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或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六)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做好各项会前准备: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大会议题;将议题及早告知代表,请代表广泛征集众的意见;草拟大会文件,准备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条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在召开换届改选的大会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鼓励和支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工会委员会可就某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向代表大会介绍,供到会代表充分讨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大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属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主
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人要求撤回的,对议题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同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分阶段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和贯彻
第二十三条决议范围。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传达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指示精神,以及安排工会日常工作和活动,一般不需要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决议草案的准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要先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作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决议的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须经应到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工会委员会对某个问题的决议或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第二十六条决议的贯彻执行。会员代表要向各自所在的选举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带头并带动会员实现大会提出的决议和提出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