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集团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及山东省总工会、高速集团工会有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代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第二条 职代会的性质: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集团公司民主决策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的特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的民主性、法律依据和权威性、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等特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代会的主要任务: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民主评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九条 其他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职工(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会员)代表的基本条件: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职工)。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
3、关心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4、热爱工会事业,密切联系众,能代表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职工(会员)代表人数和构成:
1、根据上级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职工(会员)代表的名额按集团公司职工总人数5%的比例产生(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委员会成员不占比例),并按相应比例分配到权属单位。
2、职工(会员)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基层职工(指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工)、项目经理、权属单位主要领导、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中,基层职工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不小于50%;项目经理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不小于15%;女职工及受到集团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应占适当比例。
3、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将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作为特邀代表,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
(三)职工(会员)代表选举方式:
1、职工(会员)代表必须由各权属单位工会组织全体职工(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基层职工(会员)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2、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为职工(会员)代表,并由集团公司工会将候选人推荐到权属单位参加选举,同时增加该选举单位相应的代表名额。
3、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可为职工(会员)代表,但应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同时增加该选举单位相应的代表名额。
4、各权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为职工(会员)代表,但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四)职工(会员)代表选举程序:
1、由集团公司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提出代表名额分配、构成等具体要求,并征得集团公司党委同意。
2、各权属单位要以工会组织为单位,组织职工(会员)对基层职工的职工代表以海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投票选举。
3、获得应参选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为代表。
4、选举结果由各权属单位工会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工会、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将代表名单公布。
第十一条 职工(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会员)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在集团公司召开职代会期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会员)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提出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