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
(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
(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
(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
(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 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 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职 务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
(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
(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
(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
(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
(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
(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
(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
(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
(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代表有权提出决议和意见,并在职工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职工大会可以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法定机构提议召开,并报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职工大会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职代会代表,并公告于全体职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齐职代会的工作条件,为职代会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并向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员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的日常联络工作,代表大会和职工联络委员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七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是职代会的监督对象。企业董事会应当以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意见为依据,履行其职责,认真听取职工的合理需求和意见,及时向职工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职工大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职工大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职工大会的工作,认真处理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职工大会回复。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尊重职工的民主权益,并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