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医院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以及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代会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医院重大决策,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监督医院,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受医院党组织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职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经党、政、工联席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  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  职代会新组建或换届,必须在院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开职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安排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提前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三)做好职代会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  届中召开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职代会的代表。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全局观念及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得到职工的认可。
第九条  职代会新建或换届时,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并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选举办法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①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符合选举办法所规定的条件;②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③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推荐程序;④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条  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1000人以上,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8-10%。500-1000人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10-15%。
第十一条  代表构成。职代会的代表应充分体现代表性和众性,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后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中一线工作的临床医护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保证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按科室、部门为选举单位,人数过少的部门,可联合组成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比例,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所在选举单位应到职工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也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院工会委员会后,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可向工会提出申诉,工会组织应积极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直到解决为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利用代表资格谋求个人私利,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众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
、工、团领导及中层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由院工会提名,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职代会开(闭)幕式,可邀请老领导和老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出席。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职工代表调离医院、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按规定补选;
(二)职工代表在医院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程序撤换代表资格:
1、因违法违纪、严重失职受到处分的;
2、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3次以上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或者停薪留职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十九条  代表缺额,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增、补选。
撤换和增、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换或增、补选的申请,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进行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由职代会联系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选情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团。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推荐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代表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各项活动;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主席团;
(三)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以及大会期间有关的会议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向本科室、本部门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督促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本科室、本部门的落实;
(六)主持本科室、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民主管理等有关知识,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培训。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以系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与医疗卫生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务公开等有关民主管理知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及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的相关知识。具体培训内容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职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执行主席制。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在职代会代表中提名,由党政工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一般设7-15人。
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工会)负责提出后,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工作小组在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可由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组成,组长必须是正式职工代表。成员由院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经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职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审议提交职代会有关议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和职工提案的办理情况,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办理职代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代会职权。职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普通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组成。
职代会执委会应推荐产生正、副主任和秘书长若干人。职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议由医院工会负责召集。
职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离退休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