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及临时会议,充分发挥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临时会议是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除按照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具体按照《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工会主持召开,有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邀请集团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就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等作出会议纪要,提交下次职代会确认。
(3)可以就部分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4)听取职工代表评议干部的情况,研究提出对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提交职代会审议。
(5)行政领导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议题的职权是:
(1)讨论制定召开职代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审定。
(2)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已经职代会原则同意,又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并指导其工作。
(5)讨论研究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代会所作的有关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联席会议可记届次,如××公司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第×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前,要尽可能征得行政有关方面同意。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同行政有关方面不一致时,可请企业党组织协调。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是临时遇到、不能等到下次职代会讨论的问题,职代会召开前两个月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不能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对须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决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医疗等劳保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一般不能由联席会议处理。联席会议超越职权审议的议案视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会议程序
(1)根据会议内容,工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范围,并发出开会通知。
(2)将准备提交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的文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分别组织预审,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众意见。
(3)工会和文件起草部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
(4)召开联席会议,由提出议案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议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然后进行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代表团(组)、专委会、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
(5)起草报告,准备提交下次职代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在集团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集团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集团公司党组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集团公司工会召集,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临时会议主要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具体职权范围是:
(一)审议属于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报告、重大技改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
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集团公司提出需要临时修改或变更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晋级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企业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需临时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职工福利费、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公司行政与集团公司工会协商,确定需由临时会议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已经职代会原则同意,又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方案或决议;
(六)协商处理职代会决定、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讨论研究其他有关民主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职代会否决的议案,不得再提交临时会议审定。属于必须由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不能以临时会议的形式解决。
第十三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为应参加会议人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提交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临时会议的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3—7天将职代会临时会议议题发到各代表团。并由集团公司工会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会。
第十五条临时会议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主持,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职代会临时会议对议题应逐一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印发,组织实施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确认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研究事项、决定意见等。
第十六条对临时会议审议的议题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职工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同意票多于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方案可以执行。如达不到规定票数,视为方案被否决,不能实施。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在形成决议前,应取得一致意见,对有些议案的审议不能及时取得一致意见时,会议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宣布暂时休会,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代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