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1.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1.2.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3.公司应当依法推进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4.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1.5.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公司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2.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集体平等协商确定,提出方案和意见;
2.1.2.听取和审议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2.1.
3.听取和审议职工代表有关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提案,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2.1.4.听取和审议公司关于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公司制订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根据公司经营者的要求,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2.1.6.依法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职工代表;
2.1.7.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1.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2.2.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公司就此事项做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2.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公司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2.5.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2.6.公司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工会委员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3.职工代表
3.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众性,具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在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3.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3.3.1.对本公司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3.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3.参加对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和质询;
3.3.
4.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3.5.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3.6.对在公司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4.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3.4.1.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3.4.2.学习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素质和参与管理能力;
3.4.3.密切联系职工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4.4.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4.5.对本公司职工负责,定期、及时向职工通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的监督。
3.4.6.职工代表不得委托其他职工代表或公司其他职工出席职工代表大会。
3.5.职工代表名额
3.5.1.职工代表的名额,按本公司职工总数的30%确定。职工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公司裁员、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造成职工总数较大变动的,职工代表总名额依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5.2.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30%(百分之三十),其他人员不超过10%(百分之一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公司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当占本公司女职工总人数的20%(百分之二十)以上。
3.5.3.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公司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3.6.职工代表选举
3.6.1.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一名职工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6.2.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3.6.3.职工如果在选举期间未在公司的,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代为投票。每一职工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3.6.
4.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3.6.5.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6.6.职工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应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3.6.7.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举人的人数超过应选职工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6.8.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职工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职工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3.6.9.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3.7.职工代表资格终止
3.7.1.职工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与公司解除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
(2)辞去其职工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
(3)累计三次不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因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7.2.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予以公告。
3.7.3.职工代表罢免
(1)罢免资格:职工代表对公司的职工负责,受公司全体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罢免本公司的职工代表。
(2)罢免程序: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公司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3)罢免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3.7.
4.主动辞去职务:职工代表可以向公司工会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呈,辞去其代表职务。公司工会委员会予以公告。
3.7.5.职工代表补选:代表缺额应当及时补选。补选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推举两名候选人,经公司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3.8.公司在进入破产或者被兼并程序期间,职工代表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3.9.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4.1.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4.2.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临时大会。
4.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4.4.主席团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领导和处理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审议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等。
4.5.主席团人数,应当按照本公司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10%(百分之一十)确定。
4.6.大会主席团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4.7.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核实到会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公司负责人做工作报告;工会委员会主席就上次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作报告;分组讨论;各代表组向大会主席团汇报;代表发言;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致闭幕词,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