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2.8.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
4.2.8.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2.8职工代表的义务:
4.2.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4.2.9.2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2.9.3模范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2.9.4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4.2.9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1/5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4.2.10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3 组织制度
4.3.1人数<50人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50≤人数<100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100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3.250≤人数<100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司、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20人;100≤人数<2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30人;200≤人数<300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人数≥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5%至10%确定,但不得超过500人。
4.3.3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公司、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3.4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3.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公司总经理、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职工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4.3.6职工代表大会如遇公司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3.7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200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10%左右,但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200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8%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50%。
4.3.8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3.9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4.3.10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3.12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4.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4.4.1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4.4.1.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4.4.1.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4.4.1.3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
4.4.1.4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4.4.1.5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
4.4.1.6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4.4.1.7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4.4.1.8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4.4.1.9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4.4.1.10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4.2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
4.5法律责任
4.5.1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4.5.1.1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
4.5.1.2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4.5.1.3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4.5.1.4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4.5.2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
职工代表选举方案
一、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工会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ZG-16-2020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工代表的名额
截止至8月20日,公司职工人数141人,其中女职工58人,一线职工106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7人。
总共选举职工代表30至35人,其中女职工代表≥13人,一线职工代表≥17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6人;各部门具体选举名额如下表:
三、职工代表条件
1、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满6个月的员工均可以参选职工代表;
2、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经营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
3、关心集体,富有责任感,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职工代表要敢于和善于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肯为大家办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为员工所拥护,有一定的威信。
四、选举办法
1、职工代表选举采用以部门、班组为单位,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选举流程:
(1)各部门负责人接到选举方案后,根据职工代表条件,按部门职工代表名额的150%筛选
候选人;
(2)组织部门员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本部门职工代表选举;参会员工必须大于部门
人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