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参考)
            (公司)  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者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代表由    人组成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百分之十至十
五,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七至十,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百分之五至七,五千人以上可按百分之三至五。各企业按比例安排职工代表人数)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