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对⼯程进⾏施⼯的时候,⼯程的建设⽅就需要与⼯程的施⼯⽅签订施⼯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建筑⼯程俩的类型是⽐较多的,不类型的合同内容是不⼀样的,那么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按照计价⽅式不同,施⼯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合同。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个完成项⽬的总价,承包⼈据此完成项⽬全部内容的合同。采⽤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易于进⾏⼯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付⼯程款和办理竣⼯结算。总价合同仅适⽤于⼯程量不⼤且能够精确计算、⼯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的项⽬。采⽤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应提供详细⽽全⾯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施⼯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类合同类型。就招标投标⽽⾔,采⽤单价合同时⼀般由招标⼈提供详细的⼯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程项⽬的数量和名称,投标⼈按照招标⽂件和统⼀的⼯程量清单进⾏报价。
单价合同适⽤的范围较为⼴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励承包⼈通过提⾼⼯效、管理⽔平等⼿段从节约成本中提⾼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对单价和⼯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是⼯程结算的依据;⼯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实际完成的⼯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原因造成返⼯的实际⼯程量。价,是中标⼈在⼯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般情况下不可改变。⼯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程量和⼯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
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承担的风险较⼤,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且包括⼯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成本的风险。可调单价合同,承包⼈仅承担⼀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和⼯程量偏差对施⼯成本影响的风险;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调整。
3.成本加酬⾦合同
成本加酬⾦合同是由发包⼈向承包⼈⽀付⼯程项⽬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种⽅式⽀付酬
⾦的合同类型。对于酬⾦的约定⼀般有两种⽅式:⼀是固定酬⾦,合同明确⼀定额度的酬⾦,⽆论实际成本⼤⼩,发包⼈都按照约定的酬⾦额度进⾏⽀付;⼆是按照实际成本的⽐率计取酬⾦。
采⽤成本加酬⾦合同,发包⼈需要承担项⽬实际发⽣的⼀切费⽤,承担⼏乎全部的风险;⽽承包⼈,除了施⼯风险和安全风险外,⼏乎⽆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主要缺点在于发包⼈对⼯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也不注意降低项⽬成本,不利于提⾼⼯程投资效益。
成本加酬⾦合同主要适⽤于以下⼏类项⽬:
(1)需要⽴即开展⼯作的项⽬,如震后的救灾⼯作;
(2)新型的⼯程项⽬,或者对项⽬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
(3)风险很⼤的项⽬。
建筑⼯程施⼯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前我国的《建设⼯程施⼯合同》[1]借鉴了国际上⼴泛使⽤的FIDIC⼟⽊⼯程施⼯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商⾏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条款》、《专⽤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承揽⼯程项⽬⼀览表》、《发包⼈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程施⼯合同的主要内容
1、⼯程范围。
2、建设⼯期。
3、中间交⼯⼯程的开⼯和竣⼯时间。⼀项整体的建设⼯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程组成,中间⼯程的完⼯时间,影响着后续⼯程的开⼯,制约着整个⼯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合同中需对中间⼯程的开⼯和竣⼯时间作明确约定。
4、⼯程质量。
5、⼯程造价。⼯程造价因采⽤不同的定额计算⽅法,会产⽣巨⼤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程价款;如按施⼯图预算包⼲,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程价款的审定⽅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建筑施⼯的依据和基础,发包⽅必须将⼯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才能保证⼯程的顺利进⾏。
工程合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合同中,⼯程价款的结算⽅式和付款⽅式因采⽤不同的合同形式⽽有所不同。在⼀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何种⽅式进⾏结算,需双⽅根据具体情况进⾏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双⽅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程进度款;竣⼯结算款;保修扣留⾦。
9、竣⼯验收。对建设⼯程的验收⽅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程在办理移交验收⼿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材料等原因造成的⼯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程的质量保证期限⼀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样,不仅需要当事⼈各⾃积极履⾏义务,还需要当事⼈相互协作,协助对⽅履⾏义务,如在施⼯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程情况,在完⼯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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