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 (精选15篇)
工程施工合同 1
  发包方:_________(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改造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石家庄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承包范围:新华茶城一至三层水喷淋改造,火灾报警系统改造、消防栓系统改造、防排烟
系统改造。
  二、工期要求:20个工作日
  三、质量标准:合格(达到验收标准)
  四、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见附表)
  结算方式:
  1、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进场3日内支付壹万元为预付款。
  2、水喷淋系统改装完经甲方审核后3日内支付至该系统总价80%。
  3、消防栓系统改装完成经甲方审核后3日内支付至该系统总价80%。
  4、火灾报警系统改装完成经甲方审核后3日内支付至该系统总价80%。
  5、防排烟系统改造完成经甲方审核后3日内支付至该系统总价80%。
  6、消防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95%,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付剩余5%。
  五、甲方职责
  1、提供原设计施工图一套及改造设计施工图一套。
  2、提供施工水电接口,负责水电费用。
  3、协调施工现场各专业配合施工事宜。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及工程进度。
  六、乙方职责
  1、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施工,选用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确保施工质量。
  3、遵守安全施工规程,加强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
  4、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现场施工环境,做好成品保护。
  5、配合甲方消防验收。
  6、履行质保义务,保质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接到通知4小时内到达现场无偿维修处理。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机构或通过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合同 2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工程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饶命问题,合同签订后 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理,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
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日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