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一、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3、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8、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
原则。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分别按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3)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关基础信息,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三、会计人员岗位和条件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