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估报告的质证要点
价值评估,即对资产、损失等进行估价,不仅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在很多刑事案件中也会见到价值评估报告的身影,有的称其为价值评估报告,有的称其为评估报告,但其实质都是鉴定意见。本书不讨论价值评估报告的性质,基于其是目前刑事案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鉴定意见而将其列入,以期帮助读者掌握评估相关法律,熟悉评估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准确到辩点。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节选)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该类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一、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这个“某一日”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评估基准日是界定评估责任范围的依据,也是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代理人)应该结合具体案件,审查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能否反映评估对象在当时的时间节点的准确价值。比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评估侵权造成的损失时,一般是将商业秘密泄露的那一天确定为评估基准日。
二、审查损失区间日期的确定是否符合案情
在单纯计算价值的报告中往往只有评估基准日,有的评估报告中的损失时间是评估基准日之前的所有时间,有的是某一时间段。此时,需要辩护人(代理人)结合案情判断确定的这段时间是否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时间。
三、审查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一般刑事案件中控方证据是由侦查机关来委托审查,当然也不排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审查的情况。在审查时需要注意,委托程序应该有委托书,评估报告中也应该包
含关于委托评估过程的描述。委托机构应该是对本案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被委托机构、评估人应该有评估资质,评估资质的年检、范围等必须符合要求。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委托评估费用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委托评估的费用应该由委托机构负责缴纳,而个别案件中,这一费用是由被害人缴纳的。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如果由被害人缴纳该费用会导致报告无效,但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和评估费用挂钩,评估结果金额越大评估费用越高,趋利性可能会导致评估机构把评估结果拔高,有了这样的前提,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将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