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讲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要求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本要求>
  [例1]未勤勉尽责
在该项目评估过程中,甲评估所未勤勉尽责,评估师对永续期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导致原评估值高估等错误。此外评估师未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记账凭证与对账单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况、未关注孙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评估说明中对银行存款实施的评估程序与实际不符等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例2]未勤勉尽责
项目一: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易幻网络股权,
甲评估所接受宝通科技委托,对易幻网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经查明,甲评估所在对该项目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原评估值高估等如下错误:
一是,评估师对永续期折现系数计算错误,折现系数应为3.94,而非原计算值4.47,导致原评估值高估1 .41亿元,占原评估值7.74%。
  二是,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2015年8-
12月新增电子设备100万元的折旧金额计算错误,少提折旧9.72万元。
三是,评估师计算企业风险系数Beta时采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此税率不适用于易幻网络,根据企业价值评估表,评估时预测期采用的所得税税率应为7.02%。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项目二:华信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拟收购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联合)持有华油天然气的股权。甲评估所接受华信国际和金帝联合委托,对华油天然气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
经查明,甲评估所在对该项目评估过程中,评估师使用收益法评估时,在计算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过程中,未加回财务费用(税后),导致原评估值低估3.82亿元,占原评估值8.20%。此外,还存在评估师采用资产基础法对7家LNG(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进行评估时评估资料不完整、评估程序履
行不符合规定;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综合所得税税率占比情况分析和具体测算过程等问题。
北京证监局认为,甲评估所在对上述2个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的相关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甲评估所制作、出具上述2份评估报告的业务收入分别为110万元,合计220万元。签字评估师分别是胡XX 、张XX、周XX、熊XX,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证监局认为: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相关执业准则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不以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均符合行政处罚的要求,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甲评估所在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220万元,并处以220万元;对胡XX、张XX、周XX、熊XX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
  1.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
  资产评估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靠行业准则、规范予以保证,准则和规范从
原则上保证了资产评估服务的质量。
  2.以追求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工作目标,来检查自己的执业行为,做到勤勉尽责。
例如,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评估对象调査或勘查的程度,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必须判断这些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
不得以工作量或工作的难易程度作为确定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的标准。
初中级会计注会注税资产评估师,添加(QQ)852433795关注后续更新
  3.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
  (1)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
无法査清的事项,可以在报告中予以声明。但必须判断重要性,并在报告中详细披露其为该事项所作的努力,尽可能披露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不当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书、承诺函等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不可以丧失其独立性。
  (3)使用不合理的假设
  假设应当是基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和事实,不可滥用不合理假设,规避勤勉尽责义务。
  [例3]评估假设不合理
  一、甲评估公司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假设不合理
2012年12月,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决定以公司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围堰造礁工程等配套设施和一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并于2013年5月1日决定在本次拟发债抵押担保资产的范围中增加5宗土地使用权和7幢房屋建筑物。
  2013年9月18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好当家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为配合本次债券发行工作,甲评估公司对好当家拟发债抵押担保资产进行了两次评估,并于2012年12月2 4日出具了甲(京)评报字〔2012〕第150号评估报告,收取评估费15万元;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了甲评报字〔2013〕第023号评估报告,收取评估费5万元,两份评估报告签字注册评估师均为孟某和张某。
涉案两份评估报告中苏山岛海域评估价值均为55,554.23万元,该价值占甲(京)评报字〔2012〕第150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的24.5%,占甲评报字〔2013〕第023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的21.34%。
两份评估报告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收益法预测的重要前提是:苏山岛约89,603.55亩全部采用人工鱼礁养殖方式,每亩*年投放参苗(秋苗)4000头。在收入预测时,假设好当家从2012年10月开始投苗,每亩每年投放参苗(秋苗)4,000头,养殖时间满2年,可全部收获。采用人工鱼礁养殖方式进行养殖,从2015年
起即可获得全面达产的稳定收益,并按每亩的年产量70公斤预测收入。
甲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在以上假设前提下,按照收益法的计算方式,得出苏山岛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为55,554.23万元。经调查,甲评估公司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假设不合理。
第一,2012上半年好当家在苏山岛海域进行了实验性投苗,共投放参苗1,117,266.00头,占评估假设投苗量的0.31%。此外,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9月30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2012年报告的出具日为2012年12月24日,2013年报告的出具日为2013年5月16日)期间,好当家未继续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 
第二,好当家在苏山岛海域拟采用的海参养殖方式为深海网箱或者是深海网箱与人工鱼礁相结合的方式,而非单纯的人工鱼礁养殖方式,在不同养殖方式下海参的投苗量及成活率不同,会对海参预测产量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在纳入评估范围的近10万亩海域中全面投放海参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实现全面达产收益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会认为,甲评估公司关于被评估海域能够自2015年起即可持续获得亩产量7 0公斤稳定收益的假设不合理。
  二、甲评估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及时关注期后事项
经调查,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好当家没有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甲评估公司在进行评估时,没有关注到该重大期后事项,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在本次评估中,甲评估公司未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未考虑上述重要事实对2015年即可获得稳定收益假设产生的重大影响,未合理估算苏山岛海域海参的预测产量及收益产生的起始时间,在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产生的起始点及预测产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违背了收益法应用的重要前提即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测收益和预测期限是可以预测的,导致形成的评估结论不合理,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甲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甲评估公司出具上述两项评估报告的业务收入为2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孟某和张某。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甲评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次评估业务收入共20万元,并处以40万元。
  二、对孟某、张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
  (4)滥用职业判断
在获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其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判断。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滥用专业判断会丧失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谨慎从业
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