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进行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一是调整准则规范主体,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二是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接受财政部监管,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三是从增加核查和验证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档案的规定期限等方面完善资产评估程序。四是明确评估方法的选择范围包括衍生方法。五是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引导正确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避免内容误导为出发点调整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六是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实践发展要求,整合和
强化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要求,形成了1项职业道德准则。七是加强准则间的协调。此外,本次修订还完成了大量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的修改,对准则文字和格式等方面做出优化。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分别从业务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系统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财政部负责基本准则的制定工作,中评协负责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工作。
请各地方协会将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8月23日
目录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4)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12)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17)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23)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33)
资产评估报告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39)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43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51)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65)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72)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1)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 (87)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 (93)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9)
1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155)
16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214)
17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231)
1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241)
1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256)
2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261)
2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264)
22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273)
23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282)
2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 (290)
25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 (296)
26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 (303)
27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6〕14号 (318)
附件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