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XX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董事与总经理为一人的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对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须报区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二章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四)增资;
(五)减资;
(六)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对外租赁资产;
(十)涉讼资产处置;
(十一)收购其他企业产权;
(十二)对其他企业增资;
(十三)收购非货币资产;
(十四)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五)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
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区国资委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三)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四)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五)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增资;
(六)公司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增资。
以上行为涉及多方股东或债权人权益的,按规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时应事先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七条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申报表;
(三)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立项申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评估的目的及评估资产的范围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二)申报拟定评估基准日是否合理;
(三)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九条建立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地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技术特长等因素, 从区国资委公布的区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若干家评估机构,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二)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法务审计部门对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公司投资发展部与评估机构签署《合作服务协议》,并将评估机构纳入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五)纳入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数量后,正式建立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纳入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被评估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与公司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咨询等业务服务;
(六)除可以共同委托情形外,未接受同一经济行为交易对方的委托。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选聘评估机构的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资产评估报告
(二)应采取招标方式;
(三)遵守公司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
(四)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投资发展部准备招标文件,并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
(二)接受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投标;
(三)投资发展部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评估机构;
(四)投资发展部与中标评估机构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上,按照平台上提供的相应投标书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涉及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其中,对经济行为实施后国有权益比例降低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提供三年一期的专项审计报告。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供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十六条投资发展部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进行审查: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八)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公允价值;
(九)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进行审查后,应向资产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将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按要求报公司审查。
第十八条必要时,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在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上应由评估师签字,并加盖复核机构公章。
复核报告应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依据等评估报告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将复核报告转送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在接到复核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发展部签署《XX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资产所属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