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 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 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 向委托方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应当遵守本 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 参照本准则。
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容进行陈述。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者引起误导。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 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 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 确说明。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 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 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 报告使用者。
除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 方确认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 使用者。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 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 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 评估报告内容
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 确定 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评估报告类型;
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4. 评估目的
5. 价值类型;
6. 评估基准日
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8. 评估依据;
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 评估结论;
11 .声明;
12 .评估报告日;
13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14 .附件。
第十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 评估报告的类型。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中说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称或者类型,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中详细 说明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简明评估报告中简要说明评估范 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简 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
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引起误导。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简明 报告中说明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简 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基准日。
第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简 明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 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整评估报告或者简 明评估报告中说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循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