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21.03.1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拟制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19条,在现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基础上,结合联合监管要求,同时兼顾报告防伪等需求进行拟制。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内容(附件1、2、3)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统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来渊
  邮箱:***************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备案信息表
  3.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库表
  4.意见反馈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承办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咨询报告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业务报备管理职责分工: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各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报备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采用网上报备方式。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实时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副本和报告正文。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成功进行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列装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第七条 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业务报告已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不作为资产评估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报告正文,涉及所填业务基本信息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进行修改操作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九条 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作废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第十条 业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涉密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可直接获取报告备案回执,无需上传合同副本、报告正文和填报相关信息。
  业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因其他保密要求暂不能填报所有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报告文号后,选择性填报相关信息,先获取报告备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补充上传合同副本、报告正文和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