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标准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和《资产评估准那么——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标准。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那么,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之前。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根底上编制评估。
评估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工程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以下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承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那么、资产评估原那么,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
××××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展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构造、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资产评估报告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穿插持股的,应当列示穿插持股图并简述穿插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根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展详细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工程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那么、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那么依据包括本评估工程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那么和相关标准;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创造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