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环境整治的通知范文_做好环境整治的通知多篇
    环境整治的通知1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着力解决我县在城区市容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创建卫生县城和文明县城步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破坏城区市容环境的行为实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环境整治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
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八、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九、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
    十、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十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十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
款。
    十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
    十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
    十五、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处置单位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