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
注册登记。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
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
(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
审核;转入学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
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考核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
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转移,应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的规定转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二条 我省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
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籍。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教师、学生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
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标准;
(二)相关修习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市(行署、总局)
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地自行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初中升高中登记表(各地自行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及模块成绩登记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等。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有条件的学校应专设学籍档案室。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或更改学生学籍档案,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等证明、伪造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黑教委发〔1994〕7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