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
2013.08.26
施行日期
2013.09.01
文号
保市政办[2013]17号
主题类别
基础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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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
  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管理,规范托管班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班”、“接送班”、“小饭桌”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办校外托管班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提供用餐服务的,还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校外托管班的举办者必须与学生的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安全保障委托协议,明确校外托管班举办者是学生在托管班期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外托管班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外托管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药监、教育、卫生、公用事业、公安、消防、住建、物价、地税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传染病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五)住建和公用事业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的燃气设施使用安全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地税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要对辖区内的校外托管班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场所设置标准
  第八条 校外托管班要有独立场所,并与垃圾处理场所、医疗废弃物或其它有毒有害场所保持25米以上距离,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与家庭居住混用。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就餐和休息区;应设置专用洗消间、粗加工间、库房等区域,或者厨房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
  第九条 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应当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墙面瓷砖到顶,顶棚用防霉、防水材料覆盖,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虫的设备或者设施,设有有效的通风排油烟设施,配备至少2个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防腐、消毒设施,并设置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十条 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一条 学生实行分餐制,餐(饮)具在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待售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窗口内;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韭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十三条 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必须分别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留样冰箱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管理工作。
  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班要有专门的学生休息场所,场所面积应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
  (一)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为防止学生从床上跌落,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不得设置通铺。冬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三)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四)设有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图书进行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六)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班所在建筑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合格,不允许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每个校外托管班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校外托管班,不得在校外托管班兼职。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防火自救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班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
班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班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班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休息场所实行值班制度,注重加强对女生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生休息场所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班对学生应经常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加强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班应主动向辖区派出所备案并定期报告安全情况,雇佣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有义务主动向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并申领居住证。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药监、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药监、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
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