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2.07.31
【字 号】黑公通[2012]70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黑公通〔2012〕70号)
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5月9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办法》是一部关乎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方位、综合性规章,是开展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公安机关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对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履职尽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办法》作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大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及时、快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为建设“富强龙江、文明龙江、和谐龙江、大美龙江、幸福龙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内外部的协调配合机制
  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推居”)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惠民工程、政府工程,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经费、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惠及广大流动人口的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招工、租房等方面的实用信息,积极配合劳动监察、工商等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黑劳工”、“黑中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
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发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伤害流动人口感情的行为,使流动人口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公安机关各部门责任分工
  1、治安(户政)部门负责全省“推居”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具体负责居住证制证系统建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传输和证件制发、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2、科信部门负责公安网络接入和安全、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维护和暂住人口数据管理等工作。
  3、刑侦部门负责全省流动人口指纹信息采集的指导及指纹库的升级、维护、保障工作。
  4、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流动人口DNA信息采集工作的指导及DNA数据库的升级、维护、保障工作。
  5、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协调财政部门解决“推居”工作所需资金及政府采购工作。
  6、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办法》规定相关政策的执行工作。
  7、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办法》规定相关政策的执行工作。
  8、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解释和复议应诉工作。
  9、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办法》中规定的民警违纪问题(案件)专项督察和查办工作。
  10、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办法》工作中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宣传、报道工作。
  三、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化水平
  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大力强化信息采集工作,不断拓宽采集渠道,按照《办法》的精神和省厅制定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证信息采集表》、《实有房屋(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表》的填写内容、要求和标准,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物业、房屋出租户、房屋中介,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率、录入率和鲜活度,为全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快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地理信息的关联应用,全面推
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严格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工作模式,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四、迅速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迅速掀起《办法》的学习热潮。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和当地媒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介,通过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品,组织主题鲜明,贴近众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办法》颁布实施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流动人口的享有的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义务等内容,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开展全员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广大民警全面准确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为严格贯彻执行《办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关于暂住证和居住证过渡工作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依照《黑龙江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国家统一的居住证式样和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时由现行的暂住证代替,并具有《办法》规定的居住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