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 号】聊城市政府令40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聊城市政府令
第40号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长萍
  2020年12月28日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
  (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
  (三)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五)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第八条 公厕应当修建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厕应当实现水冲化;
  (二)采用节水、节电、除臭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
  (三)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四)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五)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六)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放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十条 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二条 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可以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厕,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厕。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同时配套建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 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