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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2.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生活在河南省的朋友们在可能会碰到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对于碰到这个问题的朋友可能会有很多困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在支付的时候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办,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都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 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 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 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 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