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15
∙【文 号】国卫办发[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4〕2号)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1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内设机构、直属和联系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计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计生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情况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的各类技术标准;
(七)全国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九)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信息、财务管理、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卫生应急、疾病防控、爱国卫生、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健康、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药政管理、基层计生、家庭发展、流动人口、新闻宣传、健康促进、科技教育、国际合作、港澳台合作、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与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已公开出版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有关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司局(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网址为v),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各司局(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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