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本细则实施前在区民政局备案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及核定;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出租屋服务管理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于随军配偶等国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进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一)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区民政局原则上每年组1-2次集中公开招聘。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区民政局审定后,可增加公开招聘次数。每次招考费用由申请招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