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2018.11.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解决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本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六条  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建立住建、民政、财政、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第七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
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向市场购买服务,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各区开展城镇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
  国土部门应当把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模式,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阶段,全市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主动提出相关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地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相衔接,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居住用地的规划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四)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