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 号】海政办发〔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4〕6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协管员,是指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要求招聘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协助开展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全日制的、由街镇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残疾人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管协管员、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员、城管监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 实行岗位管理。本办法适用的协管员不再进行分类,统称为“海淀协管员”,实行统一编号、按岗位管理。
  第三条 街镇统一管理。将协管员管理权从区属职能部门剥离出来,由各街镇统一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四条 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会同街镇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业务及专项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实行一岗多责。统一管理的协管员按照“一岗多责”的原则,实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 严格总量控制。建立协管员总额控制机制,对协管员队伍实行总量控制。各街镇配备协管员数量由区编办统一核定。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加协管员数量。
  由于上级安排、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确需增加协管力量的,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提出申请,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招聘。所增加的人员数量计入协管员队伍总数。
  第七条 鼓励购买服务。对于时间紧、任务量大的临时性工作,鼓励街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第二章 协管员聘用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招聘”的原则,各街镇成立包括组织人事、相关责任科室等部门组成的协管员招聘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协管员的招聘工作。
  第九条 由于退休、离职、解聘等原因出现减员,需要补充的,由各街镇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结果报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聘总数不得超过核定数。
  第十条 招聘方式。
  (一)按照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员。
  第十一条 招聘条件。
  按照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向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无不良历史记录。
  (二)自愿从事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熟练计算机操作。
  (四)具有本市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所报考街镇辖区或临近地区。
  (五)男性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相关政策,须安置部队随军家属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地区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各街镇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协管员的招聘由各街镇参照人员招聘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不得违反人员招聘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三条 协管员的岗位职责由各街镇综合考虑辖区工作实际和区职能部门的业务要求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