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做好我校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长沙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2.晚育: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 孩子为晚育。
4.优生:结婚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优 育指导,凡经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 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 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5.一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未收养及未生育过小孩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 女于妊娠 3 个月内,及时向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妊娠情况,未
参加县人口学校学习的,须去县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取得《结业证》 , 并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两份,到夫妻双方单位(或者居委 会)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盖章后, 凭此表, 带夫妻双方结婚证、 户口簿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人口学校结业证及女方一寸近照两张, 到女方单位或者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一孩《生育证》。
(2)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生育证》。孕产期健康检查时应出具 《生育证》,遗失《生育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3)医院凭《生育证》接生,并在《生育证》上填写婴儿出 生情况,接生单位盖章,接生人签字。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生育 证》上的婴儿出生情况上报小孩出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婴儿出生 3 天内,其父母必须及时报告单位计划生育专 干。如正值月末,需于 24 小时内报告,如遇假期或者在外地生小孩,同 样应及时报告。 如有婴儿死亡或者死胎的更应及时报告, 并提供医学证明, 否则,视为正常生育。
(5)学校男女教职工配偶生小孩的,也应及时报告学校计生 办,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便享受学校各种优惠政策。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工作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惟独一个未满十四周岁子女的,可由 夫妻双方申请, 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核实, 由女方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保 证再也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3)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保证再也不生 育的。
(4)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保证再也不生育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l)一对夫妻已生育两个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的;
(3)已生育两个及其以上孩子的夫妻;
(4)夫妻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
三、关于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1.夫妻双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批准,可以要求再生 育一个子女:
(1)经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 传性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
胎、 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惟独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惟独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 门同胞惟独一个孩子在内地定居的。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 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 缩短为二年; 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 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在怀孕前,应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夫妻双方单位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核实,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如违反并坚持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按照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处理。
四、关于节育措施及节育待遇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 龄妇女应采取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 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上环、结扎的, 应采取其他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2.鼓励采取节育措施,增加休假日和节育待遇。
(二)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发给营养补 助费 150 元;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发 给营养费 40 元;绝育后因手术失败再次复孕,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 发给营养津贴费 50 元;均按“手术常规”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
出勤奖励工资、课时工资照发。
(2)已有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节育环,休假补足到五天,休 假期间,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3)上环后第一次怀孕,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者,发给 营养津贴费 20 元,按常规休假;上环后第二次怀孕,采取津贴措施终 止妊娠者,按常规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4)凡采取上述以外措施避孕失败而怀孕,实行终止妊娠者, 休假按事假处理。
五、关于计划生育优待政策及其奖励
1.男女双方均系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各增加婚假 12 天(共 15 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 天) 外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 产假一个月;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增加的假期期间,基本 工资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出勤奖励工资照发。
2.对自愿平生只生育一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晚婚晚育职工的妻子分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假期内 基本工资和出勤奖励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评奖。
3.凡 14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
优待:
(1)每年发给保健费和福利费共 240 元。单职工 120 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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