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11
【字 号】厦府办规〔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1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
  (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
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辖区内协助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政府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收回条件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使用;在竣工备案后统一移交给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运营企业。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由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镶嵌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年度家庭收入参照《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