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76号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章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 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住房租赁纠纷的基层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
  (二)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
  (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八)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