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草案)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概念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
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
执法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出租登记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以及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并消除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无照经营以及利用居住房屋进行传销等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的行为。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出租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网上招租信息违反实名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防疫、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
享及通报制度,协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居住房屋出租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基本信息的排查、收集和报送制度,协调处理居住房屋出租纠纷,组织排查居住房屋出租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诉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人民政府12345政务,受理居住房屋出租举报、投诉,并按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及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
居住房屋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在居住房屋堆放易燃物品和在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二)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三)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逃生设施,并按照不少于一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四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四)严禁遮挡、挪用、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居住房屋的外窗和阳台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房屋内各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如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六)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 阻燃套管保护;
(七)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八)禁止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九)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在住房内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二十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四层(含)以上的出租房屋应当有二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一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房屋为三层(含)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三)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