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4.17
【字 号】永财综〔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金洞管理区财政局、回龙圩管理区财税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特制定并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附件:永财综[2018]9号《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永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7〕39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应当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法制、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团组织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八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定位。
  第九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十条 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