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
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服
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