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 号】京兴政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用途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备案登记类使用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为安全使用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使用人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和规划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出租居住,禁止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条 本区地下空间实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机制和层级安全责任负责机制。
  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使用;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标准和考
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治理行动。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发改委、市政市容委、文化委、经信委、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地下空间的村、社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巡视员巡查制度。巡视员每周对所管理的地下空间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属地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使用动态管理。属地地下空间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现有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录入;巡视人员将地下空间动态管理
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区民防局、住建委负责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维护,新增地下空间信息的录入。各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动态信息及相关执法信息,组织执法检查,实现对使用地下空间的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 区民防局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民防局同意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八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区民防局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批准延期。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加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安全投入力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内容由区民防局在北京大兴防空防灾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建委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建委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 日内向区住建委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
  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