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7.02.15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条 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缴款人)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款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可采用转帐或现金缴款。属转帐缴款的,到期开户银行办理缴款;属现金缴款的,到就近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办理缴款。将款缴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或“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2至5联盖章后,第2联留收款银行,第3联退省财政厅,第4联退缴款人,第5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具体操作按“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结算办法”执行。
  (二)对收费时间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且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大中专院校学杂费、各种报名考试费等,其资金的缴存由就近的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上门收款,或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存银行。
  (三)各执收单位原业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销,只保留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省“财政专户”中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各执收单位九七年二月底前各种收费资金余额一律于三月十五日前分别上交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分为“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等四种,每种一式五联,注有“省级”字样,分别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转帐或现金交款。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