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 号】嘉政办发[2009]134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体现平稳过渡。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中求进,分步推进,避免政策不连续造成工作失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培育嘉兴特。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继续大胆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履职能力,不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五)注重资源整合。贯彻《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条例》实施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完善落实《条例》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问题。
  1.组织体系。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专门机关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体制,加强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同时承担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运行中的经验,根据《条例》精神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班子建设,强化公安机关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指导。
  2.基层设置。依托综治中心,加强基层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
在现有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增挂“新居民事务所”牌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报送新居民事务部门。
  3.委托关系。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从事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专职协管员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新居民500:1的比例配备,并按照一职多能、综合管理的原则,协助开展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牵头,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建设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二)关于居住证的衔接问题。
  1.证件种类。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领证对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3.已经发放的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
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应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有效范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只要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和事项即可。《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不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5.有效期限。《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新居民拟
居住时间确定,新居民事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放有效期不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各地、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6〕35号)的相关规定,细化与居住证挂钩的政策待遇,并根据上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对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新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市新居民事务局要科学统筹,平衡各方面利益,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