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写明甲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写明乙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都是负责管理和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府部门,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
为了加强跨区域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服务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协议。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调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在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将秉持友好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交流沟通,积极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推进工作。
二、协作内容
1.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包括人口流动情况、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2.资源互补:甲乙双方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对方所需资源或支持,并积极提供帮助,如共同开展人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3.问题协商:甲乙双方将建立定期的工作交流机制,协商解决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探讨解决之道。
三、工作机制
1.联络人员:甲乙双方各指派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信息交流、问题协商等工作,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定期会议:甲乙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详细交流和协商工作进展、经验分享等事项,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共享的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或泄露给第三方。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提前协商续签,续签期限另行商定。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