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免疫管理,有效防控流动人口传染病的扩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出差人员等。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免疫管理工作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免疫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免疫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免疫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二章  流动人口免疫计划
    第六条  免疫计划应当以国家疾控中心、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免疫方案为基础,在流动人口特点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实施。
    第七条  免疫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疫对象和免疫对象的范围;
        (二)免疫接种方式和时间安排;
        (三)免疫后的监测和评估措施;
        (四)免疫计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五)免疫计划的宣传推广方案。
第三章  流动人口免疫接种点
    第八条  免疫接种点应当合理设置,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和疫苗供应情况。
    第九条  免疫接种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充足的疫苗供应量;
        (二)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
        (三)提供方便快捷的免疫服务;
        (四)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可查询性。
第四章  流动人口免疫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免疫监测应对免疫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高免疫覆盖率和效果。
    第十一条  免疫评估应根据免疫方案和实际接种情况进行,包括免疫覆盖率、免疫接种效果等指标。
    第十二条  免疫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归档。
第五章  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国家疾控中心:指国家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免疫方案等工作。
    (二)疫苗供应量:指免疫接种点的疫苗储备量,保障免疫接种需求。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三)免疫覆盖率:指接种免疫疫苗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四)免疫接种效果:指免疫疫苗接种后对目标疾病的预防效果。